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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说明
编辑:      发表日期:2024-05-27      阅览:610
1.本院教职员工凭工作证或学生证查阅。
2.查阅本人归档的科研项目档案,只需凭本人的工作证即可查阅。
3.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科研项目档案,需经归档部门同意,并凭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查阅;查阅非部门归档的涉密科研项目档案,需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,并凭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查阅。
4.利用党委、组织人事处、纪委、财务处及有密级的档案,需经档案产生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,并加盖部门公章,方可查阅。
5.校外人员查阅档案应通过相关部门同意(例:公安、安全部门应通过保卫处;其它单位应通过档案形成部门),并经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,凭有效证件方可查阅。
6.利用者只能查阅开放的档案,对不开放的档案须经主管院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
7.所有涉密档案材料都不准借出综合档案室,不准复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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